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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1650号原告张某,女,1970年5月9日生。被告胡某,男,1966年4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周军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