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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刑公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邓晓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晓宇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涧刑公初字第330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晓宇。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晓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叶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晓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本案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晓宇2014年04月至2014年08月在洛阳涧西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担任客户经理期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投资人介绍融资前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河南开拓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14年9月,邓晓宇在担任汇通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共吸收43人次社会群众资金,涉及资金854万元,已支付利息26.5750元,未兑付金额822.4250万元。被告人邓晓宇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任河南大安投资有限公司(大安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投资人介绍融资前景,通过和被害人签订协议,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河南德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14年12月,邓晓宇在任大安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大安公司累计吸收资金70,641.60万元,其中邓晓宇个人吸收资金中未兑付本金2321.70万元,实际造成群众损失2214.46万元,涉及合同213份,涉及群众129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晓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并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邓晓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解:1、其在汇通公司吸收的存款大概是600多万元,都是家人的,没有向其他人吸收存款。2、其不是大安公司的副总,没有主动向他人宣传,其个人吸收资金有400多万元,其他客户都是其他业务员留下的,不知道怎么会在其名下。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晓宇2014年04月至2014年08月在汇通公司担任客户经理期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投资人介绍融资前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河南开拓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14年9月,邓晓宇在担任汇通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共介绍43人到汇通公司理财,涉及资金854万元,已支付利息26.5750元,未兑付金额822.425万元。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邓晓宇在大安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投资人介绍融资前景,通过和被害人签订协议,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河南德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14年12月,邓晓宇个人吸收资金中未兑付本金2321.7万元,实际造成群众损失2214.46万元,涉及合同213份,涉及群众129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支持:1、被告人邓晓宇的供述证实,2013年2月,邓晓宇在宋江波的介绍下认识了大安公司老板张铁雷,并为大安公司拉了一千多万元存款。2014年,通过宋江波认识了汇通公司老板李建军,2014年4月至8月,邓晓宇为汇通公司拉存款,其中家人和朋友大概有600多万元。2、集资参与人任薇薇、葛夏岩、闫新华等人的证言证实,任薇薇、葛夏岩、闫新华等人经邓晓宇介绍到汇通公司或大安公司理财,到期后未能归还。3、审计报告证实,经河南开拓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14年9月,邓晓宇在担任汇通公司业务经理期间介绍43人理财,涉及资金854万元,已支付利息26.5750元,未兑付金额822.425万元。经河南德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14年12月,邓晓宇个人吸收资金中未兑付本金2321.70万元,实际造成群众损失2214.46万元,涉及合同213份,涉及群众129人。4、抓获经过,合同,��据,承诺函,调查笔录,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晓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邓晓宇对犯罪数额提出的异议,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晓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本案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映晖审 判 员  何恒飞人民陪审员  赖晓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