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根深、欧阳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根深,欧阳小艳,吉安银山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安县庐陵大道60号。法定代表人鄢新平,理事长。被执行人谭根深。被执行人欧阳小艳。被执行人吉安银山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黄涌,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谭根深、欧阳小艳、吉安银山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531005.34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标的为4531005.34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淡良代理审判员 刘文彪代理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