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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汪清与安徽曲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安徽曲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332号原告:汪清,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张红星,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曲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鲁肃大道示范街小高层3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6791154XD(1-3)。法定代表人:张春梅,经理。委托代理人:缪莉,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汪清与被告安徽曲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