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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2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卢勇与重庆一乐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勇,重庆一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2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勇。委托代理人陈宏,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平,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一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仕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磊,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竹娟,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勇与被上诉人重庆一乐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363号民事判决,卢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的审理期间,上诉人卢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卢勇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卢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卢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周 舟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诗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