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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21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蔡站、蔡盼等与石朝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站,蔡盼,马氏,石朝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189号之三原告蔡站。原告蔡盼。原告马氏。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川(特别授权),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朝永。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站、蔡盼、马氏与被告蔡圣祥、石朝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朝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石朝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站、蔡盼、马氏撤回对被告石朝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92元,减半收取27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 敏审判员 徐静雷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有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