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潘跃军等与吕忠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跃军,王占忠,冷继文,吕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潘跃军,住哈尔滨市。申请执行人王占忠,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冷继文,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吕忠,住巴彦县。本院依据(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的潘跃军、王占忠申请执行冷继文、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四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1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