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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5执6号--4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连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连山禾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罗作坤、卢新祺、罗先术、罗作维、蒋学毅、罗兴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禾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罗作坤,卢新祺,罗先术,罗作维,蒋学毅,罗兴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5执6号--4申请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滨江东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3313239-3。法定代表人:范玉昆,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振和,系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职员。被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禾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水口。组织机构代码:79465736-1。法定代表人:罗作坤,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作坤,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卢新祺,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先术,男,壮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告:罗作维,男,瑶族,1969年3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蒋学毅,男,壮族,1981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兴葵,女,汉族,1952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禾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罗作坤、卢新祺、罗先术、罗作维、蒋学毅、罗兴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被执行人位于本县吉田镇沿江西路51号土地及其地上房产因该幅土地涉及到划拨方式取得暂无法拍卖变现外,经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银行等部门查询,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佩华审判员  黄亦飞审判员  王流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虞金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