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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涛与高文登、张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高文登,张保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2350号原告:李涛。委托代理人:姜广周,兖州谷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文登。被告:张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与被告高文登、张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涛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文登、张保东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涛撤回对被告高文登、张保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涛负担。审 判 长  孟令涛审 判 员  王鹏飞人民陪审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