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涛与高文登、张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高文登,张保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2350号原告:李涛。委托代理人:姜广周,兖州谷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文登。被告:张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与被告高文登、张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涛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文登、张保东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涛撤回对被告高文登、张保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涛负担。审 判 长 孟令涛审 判 员 王鹏飞人民陪审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