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刑更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尚伦朝抢劫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伦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1419号罪犯尚伦朝,男,1992年1月1日生,白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龙场镇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2年1月18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纳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尚伦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2014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8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3月30日止)。2016年6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尚伦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尚伦朝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伦朝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韩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