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浙江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29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8440529274),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325号。代表人:许惠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金、陈晓燕,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江南路599号7-47。法定代表人:梁小雷。被告: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枫香路386号301-421室。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被告:浙江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奉化市松岙镇湖头渡村。法定代表人:梁小雷。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浙江造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奉化市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4月14日裁定准许浙江造船有限公司破产重组,并指定浙江造船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奉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徐家新人民陪审员 姚亚琴人民陪审员 朱文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范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