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施运林与被申请人曹中华、李旭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221号申请人:施运林,男,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申请人:曹中华,男,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申请人:李旭琴,女,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施运林与被申请人曹中华、李旭琴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施运林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6月22日,施运林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施运林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施运林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