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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7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夏志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志富,穆占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728-1号申请执行人:夏志富被执行人:穆占先申请执行人夏志富与被执行人穆占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穆占先银行存款人民币9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