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7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夏志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志富,穆占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728-1号申请执行人:夏志富被执行人:穆占先申请执行人夏志富与被执行人穆占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穆占先银行存款人民币9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