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2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广东广远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樊瑞华租赁合同纠纷2016执280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广远渔业集团有限公司,樊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280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广远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邓家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耿锋、谭凯韵,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樊瑞华,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樊瑞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樊瑞华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毅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钺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