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3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邵正喜与姜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正喜,姜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民初1607号原告邵正喜,农民。被告姜鹏,农民。邵正喜与姜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堂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正喜,被告姜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正喜诉称,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被告雇佣原告盖房子,拖欠原告劳动报酬11000元。2013年1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尽快支付,但之后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1000元。被告姜鹏辩称,欠条是被告出具的,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因原告拒绝修复,一年后被告找别人修复了,就不应该付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打平房、建羊圈,按天计算报酬。2012年底2013年初完工,原告主张被告共应支付原告报酬35000元左右,已付21000元,尚欠14000元,被告以羊圈有质量问题为由,只给11000元,并于2013年1月25日出具了欠条。被告对欠付原告11000元没有异议,但辩称羊圈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供U盘一个(内有照片数张)予以证实。原告承认涉案羊圈存在质量问题,但认为已对报酬进行了相应的扣减。被告主张通知原告修缮原告拒绝,后其中一个羊圈墙塌又找别人重建,花了7000元左右,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否认被告通知让其进行修缮,并表示被告是否找别人修缮或重建原告不清楚。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欠条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告按照口头约定为被告打平房、建羊圈,被告支付了部分报酬,对剩余报酬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即是对原告工作的认可,且被告已经接收并实际使用了平房和羊圈,应当给付报酬。被告辩称羊圈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拒绝修缮,由别人重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也予以否认,故对原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之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邵正喜建房报酬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姜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堂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雅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