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马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56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2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本市雁塔区某网吧上班期间,进入网吧办公室,趁无人,将被害人刘某放置在办公桌抽屉内的备用金1500元和被害人汪某包内的现金580元拿走后逃离现场。2016年3月29日,马某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马某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六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执行至2016年9月2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刘某1500元、汪某某5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