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新疆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克州众维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克州众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克州众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志进,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阿图什市。新疆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克州众维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69989.14元,未执行标的569989.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卫东审判员 吴海喜审判员 曹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建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