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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与陈绍林、万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陈绍林,万勇,杨文鸿,马媛媛,李中结,陈莉,成都仲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30号、32号以及28号附1-5号。负责人:陆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绍林,男,汉族,1963年5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万勇,男,汉族,1958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杨文鸿,女,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马媛媛,女,汉族,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执行人:李中结,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陈莉,女,汉族,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成都仲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2-3幢7楼14号。法定代表人:杨永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依据本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46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绍林、李中结、万勇、杨文鸿、马媛媛、陈莉、成都仲合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8371.9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322元,另,本案执行费267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均处于查封和抵押状态,残余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暂不予处置。此外,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16年6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8371.9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322元,另,本案执行费267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二、终结本院对(2014)高新民初字第4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