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2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21民初505号原告韩XX,女,汉族。被告马XX,男,汉族。原告韩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被告马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XX诉称,1972年6月与被告登记结婚。婚育两子都已成年成家。由于被告原告刘XX与被告杜X同在外地打工时相识,并与2009年3月31日在勃利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0年7月间,被告杜姗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现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存在与本人不符。经核查查无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给原告刘X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春人民陪审员 周长荣人民陪审员 赵吉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