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汕头市鮀浦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林少吾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鮀浦农村信用合作社,林少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495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鮀浦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汕头市大学路249号,组织机构代码19309455-9。法定代表人纪延宜,主任。委托代理人邱伟鸿、庄永坤,系汕头市鮀浦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被执行人林少吾,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鮀浦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林少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少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2015年10月5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1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鮀浦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4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伟斌执行员 林冬平执行员 袁俊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学通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