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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81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阳春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春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1330号原告:阳春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组织机构代码:35191326-6。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家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剑辉,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婕,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0067。原告阳春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阳春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阳春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在《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阳春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在《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春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沈洪涛审 判 员  龙 旋代理审判员  谭显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秋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