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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巫贝娣与朱雪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贝娣,朱雪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2719号原告巫贝娣。委托代理人吴新宏。被告朱雪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14号。负责人施祖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纪争平,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巫贝娣诉被告朱雪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巫贝娣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巫贝娣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贝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秦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