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4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马林华与郑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林华,郑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268号申请执行人马林华,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郑志华,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林华与被执行人郑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调确字第421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40000元。该案属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志华在本院有被执行案件20个,被执行标的611.64万元。本院在(2014)龙新执行字第3154号案中查封属被执行人郑志华所有的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73号(西陂娱乐中心)C幢1604号房产一套,但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贷款50万元,房产正在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可参与分配。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42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海山(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