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杜芳芳与被告惠飞雄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芳芳,惠飞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451号原告杜芳芳,女,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本县薛镇底店管区下庄村二组。被告惠飞雄,男,1983年元月31日生,汉族,住本县薛镇底店管区下庄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芳芳与被告惠飞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芳芳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忠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