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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杜芳芳与被告惠飞雄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芳芳,惠飞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451号原告杜芳芳,女,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本县薛镇底店管区下庄村二组。被告惠飞雄,男,1983年元月31日生,汉族,住本县薛镇底店管区下庄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芳芳与被告惠飞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芳芳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忠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