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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豫0902民初4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赵卫民与徐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民,徐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年豫09**民初4933号原告赵卫民,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庆,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赵卫民诉被告徐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卫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12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2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32500元;2012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2年8月22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共计借款132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2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徐庆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12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2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32500元;2012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2年8月22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共计借款132500元,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了4张借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形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徐庆芬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2500元未还的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4张借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徐庆偿还借款132500元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庆偿还原告赵卫民借款132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被告徐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