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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潘丙华与周志全、李建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丙华,周志全,李建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894号申请执行人潘丙华。被执行人周志全。被执行人李建洁。申请执行人潘丙华与被执行人周志全、李建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46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2046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昌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赵光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