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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宋永利与康信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利,康信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3036号原告宋永利,男,1994年3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海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信民,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原告宋永利与被告康信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宋永利的委托代理人彭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信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原告宋永利受被告康信民雇用,为其在滑县桑村小学教学楼主体工程提供劳务粉刷室内墙面。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康信民于2014年1月30日为原告宋永利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2014年元月30日今欠到宋永利工资款贰仟元¥2000元康信民”。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所欠劳务款。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康信民于收到判决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宋永利劳务款人民币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康信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逯瑞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