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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红霞与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霞,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517号原告李红霞。委托代理人黄永祥(特别授权),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霞与被告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红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鞠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