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新疆华洋实业(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宋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华洋实业(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宋建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2766号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慧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甲成,该公司租赁经营部经理。被告:宋建新,男,汉族,现年38岁,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彤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雪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