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11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学武、尹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学武,尹俊华,陈立柱,刘玉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173号之二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君。委托代理人:唐庆忠。被告:张学武,农民。被告:尹俊华,农民。被告:陈立柱,农民。被告:刘玉芹,农民。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学武、尹俊华、陈立柱、刘玉芹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胜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尹俊华、刘玉芹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尹俊华、刘玉芹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