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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马传保与山东省郓城县欣源祥木业有限公司、王体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保,山东省郓城县欣源祥木业有限公司,王体强,山东省郓城县汇通担保有限公司,王兴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254号原告马传保,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宜锋(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军华(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郓城县欣源祥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贤,经理。被告王体强,郓城县交通局职工。被告山东省郓城县汇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秀增,经理。委托代理人车传社(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坤,干部。委托代理人车传社(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传保与被告山东省郓城县欣源祥木业有限公司、王体强、山东省郓城县汇通担保有限公司、王兴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传保诉称,2015年5月25日被告山东省郓城县欣源祥木业有限公司、王体强共同借原告款300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口头约定借款月息二分。该笔贷款山东省郓城县汇通担保有限公司、王兴坤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马传保提交的借条上没有注明债权人是马传保,且原告马传保承认案外人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实际债权人;被告王体强辩称山东省郓城县欣源祥木业有限公司、王体强共同借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0万元;被告王兴坤辩称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实际债权人;被告山东省郓城县欣源祥木业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县汇通担保有限公司也未认可实际债权人为马传保。同时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出具证明证实其为实际债权人。因此,马传保和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马传保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传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本灵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侯希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全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