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诉李景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周丙生,王世军,李景臣,袁友祥,康金龙,依安县黑地房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11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泰安大街156号。负责人孙福民,该行行长。被告周丙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王世军,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李景臣,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袁友祥,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康金龙,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依安县黑地房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地址:黑龙江省依安县。法定代表人周克伟,该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与被告周丙生、王世军、李景臣、袁友祥、康金龙、依安县黑地房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在起诉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未预交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