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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7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桓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521号原告桓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桓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桓某起诉的被告地址有误,属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桓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本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