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7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桓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521号原告桓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桓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桓某起诉的被告地址有误,属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桓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本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