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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五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河北隆盛金属矿产股份有限公司与PREESFORZADOSYCONSTRUCCIONES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隆盛金属矿产股份有限公司,PREESFORZADOSYCONSTRUCCIONES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173号原告河北隆盛金属矿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48号。法定代表人姚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凯,该公司职工。被告PREESFORZADOSYCONSTRUCCIONES,S.A.原告河北隆盛金属矿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PREESFORZADOSYCONSTRUCCIONES,S.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提交被告身份的有效证据。原告起诉时未提交,经本院告知后至今未提交。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隆盛金属矿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河北隆盛金属矿产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文秀审 判 员  贾喜周代理审判员  郑爱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