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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13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钱丽文诉北京水文家政服务中心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8民初13713号本院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对原告钱×与被告北京水文家政服务中心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13713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八页第四行“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九元(钱×已预交),由钱×负担二百七十八元,已交纳;由北京水文家政服务中心负担一百零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应为“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九元(钱×已预交),由钱×负担一百零一元,已交纳;由北京水文家政服务中心负担二百七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 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德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