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13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钱丽文诉北京水文家政服务中心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8民初13713号本院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对原告钱×与被告北京水文家政服务中心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13713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八页第四行“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九元(钱×已预交),由钱×负担二百七十八元,已交纳;由北京水文家政服务中心负担一百零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应为“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九元(钱×已预交),由钱×负担一百零一元,已交纳;由北京水文家政服务中心负担二百七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 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德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