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巨隆集团芜湖兴隆液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隆集团芜湖兴隆液压有限公司,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981号申请执行人巨隆集团芜湖兴隆液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巨隆集团芜湖兴隆液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18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6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511420.0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在山东凯瑞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山东新煤纳伟科输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29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