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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0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港力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黄小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力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黄小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0070号原告港力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李成伟。委托代理人熊军,男。委托代理人吴润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喜,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港力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小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加之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