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4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飞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飞飞,靳春丽,李小飞,吴春红,高一品,张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4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延虎理事长被执行人:李飞飞,男,1982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靳春丽,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小飞,男,1985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春红,女,1990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一品,男,1981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雪平,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飞飞、靳春丽、李小飞、吴春红、高一品、张雪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飞飞、靳春丽、李小飞、吴春红、高一品、张雪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全有审判员 王洪忠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