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嵊州市海富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春天饰嘉服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海富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春天饰嘉服饰有限公司,支明,吴昭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3民初3162号原告:嵊州市海富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04523715W),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达成路78号。法定代表人:郑文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胜南,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三博路48号。法定代表人:支明,执行董事。被告:浙江春天饰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法定代表人:支明,董事长。被告:支明。被告:吴昭澈。原告嵊州市海富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诉被告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慕爱客公司)、浙江春天饰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公司)、支明、吴昭澈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慕爱客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银行担保代偿款1545045.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31000元;判令拍卖、变卖被告春天公司抵押的LIBA领带机3台、电脑织机40台套,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款项本息、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损失;判令被告春天公司、支明、吴昭澈对被告慕爱客公司的第1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30日,原告海富公司与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以下简称绍兴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原告自愿在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的期间和最高余额人民币180万元内为被告慕爱客公司向绍兴银行分期分次取得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2015年9月30日和10月23日,慕爱客公司分别向绍兴银行借款120万元和30万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分别为2016年1月29日和2016年1月30日。借款到期后,慕爱客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4月29日,原告代慕爱客公司就上述两笔借款向绍兴银行归还了借款本息1234983元和310062.50元。2015年10月6日,原告与被告慕爱客公司、春天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1份,约定:慕爱客公司不履行相应债务合同致相关债权人向原告追究保证责任的,原告所受到的全部代偿款及其他损失(包括代偿款本息、诉讼费、律师费等,以下合称代偿款)均有权向慕爱客公司追究,慕爱客公司应根据原告的要求及时归还代偿款,并支付自原告支付代偿款之日起至代偿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慕爱客公司承担和赔偿;被告春天公司自愿对被告慕爱客公司的全部义务提供以原告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反担保责任,并以其所有的LIBA领带机3台、电脑织机40台套提供抵押反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等),保证责任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5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春天公司向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载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2016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慕爱客公司、春天公司、支明、吴昭澈签订反担保协议1份,其中约定支明、吴昭澈为慕爱客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反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及保证责任期限与前述一致。至今,被告慕爱客公司未向原告归还代偿款,亦未支付违约金;各担保人均未履行担保责任。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1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嵊州市海富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因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而向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支付的贷款本息共计1545045.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给嵊州市海富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1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嵊州市海富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债权有权以浙江春天饰嘉服饰有限公司抵押的LIBA领带机3台、电脑织机40台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优先受偿。四、浙江春天饰嘉服饰有限公司、支明、吴昭澈对第一、二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春天饰嘉服饰有限公司、支明、吴昭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五、驳回嵊州市海富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84元,依法减半收取9492元,由被告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春天饰嘉服饰有限公司、支明、吴昭澈负担(限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高杰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2、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4、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5、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6、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