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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慎海与徐明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慎海,徐明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997号申请执行人:郑慎海,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徐明仁,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明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明仁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明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明仁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明仁所有的房产。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