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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行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家升与南岗区跃进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升,南岗区跃进街道办事处,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跃进信用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黑0103行初235号原告王家升,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南岗区跃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跃兴路*号。代表人赵鑫,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书文,南岗区跃进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锡江,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跃进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原告王家升诉被告南岗区跃进街道办事处扣押房产证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家升,被告南岗区跃进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王书文、郭锡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跃进信用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家升诉称,1999年初原跃进乡政府欠原告钱不还,让原告去跃进信用社贷款,原告���奈到跃进信用社办理了2万元养鸡贷款。在原告销售鸡蛋时,原跃进乡政府工作人员勾结不法人员阻止原告销售鸡蛋,造成鸡蛋无法销售,致使贷款无法还清。原告到跃进信用社索要房产证到其他银行贷款时才知道原跃进乡政府借此机会将原告房产证骗到吉林贷款,原告得知房产证不在跃进信用社,后报警求助。原跃进乡政府即现在的跃进办事处不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房证骗出信用社,实属违法行为。故此原告要求法院根据其违法行为给予公正判决,归还房证,免还贷款及利息,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医药费、车费等共计825万元。被告南岗区跃进街道办事处辩称,第一、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问题不属实。被告原名是跃进乡政府。但该乡政府根本就没有欠过原告任何钱,乡政府对原告当年办理养鸡场之事根本就不知情,也没有派人监��及拦截原告养鸡及销售鸡蛋。被告对原告用其房产证抵押给鲁晓南作为贷款担保一事并不知晓,本案应为原告与侯敏芳、鲁晓南之间的民事纠纷案件,与被告无关;第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六款第(六)项之规定,被告没有对原告作出任何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政行为,原告将我方列为本案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第三、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扣押过原告的房产证。因原告房产证与被告无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等相关损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南岗区跃进街道办事处未向法庭举示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报警案件登记表一份。证明原告去信用社贷款需要房产证,但是房产证在信用社抵押期间丢失;2.哈尔滨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告拿房产证去信用社作抵押用于贷款;3.信用社贷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在信用社贷款的事实存在。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至证据3的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原告报警反映的是信用社与原告之间的事,与被告无关,被告对原告贷款之事不知情。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示的证据1至证据3能够印证本案基本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告王家升向第三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跃进信用社贷款2万元养鸡,用其所有的哈建农南跃字第某号哈尔滨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后原告没有偿还贷款,第三人工作人员鲁晓南替原告垫款还贷,原告在鲁晓南垫款后给鲁晓南出具欠条,并由鲁晓南本人保管房证直到其还清垫款为止,原告没有还清垫款,现在原告房证仍在鲁晓南处没有丢失。另查明,2008年原南岗区跃进乡政府变更为南岗区跃进街道办事处。本院认为,原告用其所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第三人贷款养鸡,因原告没有偿还贷款,第三人工作人员鲁晓南替原告垫款还贷,原告给鲁晓南出具欠条并由鲁晓南本人保管原告房产证的事实清楚。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扣押过原告的房产证,故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南岗区跃进街道办事处扣押房产证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家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家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公丕潜人民陪审员  倪 丹人民陪审员  庞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