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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9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欢秀与袁新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欢秀,袁新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陈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阜阳市金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鹰潭大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313号原告周欢秀,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代理人葛牧,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新生,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阜阳市颖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5号。诉讼代表人郑亚东。被告陈辉,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诉讼代表人王秀英。被告阜阳市金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莲花路7号雪地矿泉水厂2#楼。法定代表人史恒喜。被告鹰潭大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信江新区夏埠乡江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欢秀与被告袁新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陈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阜阳市金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鹰潭大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以需补充案件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欢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周欢秀负担。审 判 员 陈锦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