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民终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谢青秀、谢民族等与谢华生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青秀,谢民族,谢民权,谢华生,电白县电城镇南坝村民委员会,电白县电城镇南坝管理区楼阁合作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民终6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青秀(又名谢清秀),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民族,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民权,男,汉族。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增荣,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华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清,广东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电白县电城镇南坝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日彩。原审第三人:电白县电城镇南坝管理区楼阁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谢永学。上诉人谢青秀、谢民族、谢民权因与被上诉人谢华生、原审第三人电白县电城镇南坝村民委员会、电白县电城镇南坝管理区楼阁合作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谢青秀、谢民族、谢民权与被上诉人谢华生之间的争议,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属争议。上诉人谢青秀持有电白县电城镇城镇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建筑许可证,但上诉人至今既未在争议土地上建造房屋,也未办理争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而被上诉人谢华生与原审第三人电白县电城镇南坝管理区楼阁合作社签订了《转让土地协议书》,但也未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由此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合法取得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双方对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属发生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上诉人应先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青秀、谢民族、谢民权的起诉。上诉人谢青秀、谢民族、谢民权已预交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彦审判员 龙光新审判员 陈琪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 婵汤智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