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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与周明军、汪九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902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法定代表人:吾幸桃。被执行人:周明军。被执行人:汪九芹。被执行人:汪志伟。被执行人:汪雪琳。被执行人:汪成顺。被执行人:黄建华。被执行人:项利仙。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周明军、汪九芹、汪志伟、汪雪琳、汪成顺、黄建华、项利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4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暂无能力履行债务。截止2016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案件诉讼费1359.5元,执行费1714.0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9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黄慧民审 判 员 余忠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吾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