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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秋叶与蔡秋根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叶,蔡秋根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1民初1083号原告李秋叶,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卫辉市。被告蔡秋根,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卫辉市红光面业有限公司私营业主,住卫辉市。原告李秋叶诉被告蔡秋根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秋叶与被告蔡秋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卫辉市唐庄镇唐庄村经营红光面粉厂。多年来,原告将收本村村民的粮食存放在被告处,被告发给原告面粉,村民从原告处取面粉和麸子,原告从每斤面粉上取得2分的劳务费。从2015年11月起,被告以经营不善为由,拒绝再履行下发面粉和麸子的义务,导致在原告处存面的村民围堵原告,对原告及家人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经调解,被告承认欠面粉事实,但拒不履行发放面粉的义务。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的小麦面粉6863斤和麸子10271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原告面粉、麸子属实。现在由于机器老化,又没有新的投资等原因,经营赔了,暂无能力给付,要求给一段缓冲时间,尽快想方设法给付原告。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面本复印件两页。经庭审调查、质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4年10月19日,被告蔡秋根注册成立了卫辉市红光面业有限公司,经营面粉加工、销售。公司成立后,在被告经营期间,原告将收取本村村民的小麦存放在被告处,由被告为其加工成面粉,被告收取加工费。2015年12月19日,原告尚有面粉6863斤和麸子10271斤存于被告处。2015年年底,该公司停业。现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面粉6863斤和麸子10271斤,引起诉讼。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小麦面粉6863斤和麸子10271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原告欠其加工费、面袋、麸子袋,本案中,未明确主张权利,本案不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蔡秋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秋叶小麦面粉6863斤和麸子10271斤。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