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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何永齐、何宝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齐,何宝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226号申请执行人:何永齐。被执行人:何宝松。本院在执行何永齐与何宝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永齐于2016年6月22日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的(2015)阜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