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唐超财产刑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628号移送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唐超。本院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移送机关移送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罚金220000元,退赔被害人王人民币104500元,退赔被害人杨人民币10500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等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期间。二被害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车辆进行评估拍卖。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及问话笔录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害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害人书面同意并提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162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助审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