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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866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吴焕龙,崇阳县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审判员  程海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