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866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吴焕龙,崇阳县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审判员 程海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