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8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28刑初30号公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出生地。2016年1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子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杨洋,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瑞玲、书记员李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杨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5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PF58**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2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子县交警大队附近的十字口东侧路段时,不慎与由北向南推着自行车从其所驾驶车前横过马路的江某某发生碰撞,将江某某推行至十字路口中心,致江某某当场死亡、自行车损坏。经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某系因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长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江某某负次要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车某某、江某甲等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陈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鲁PF58**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鲁PF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32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子县交警大队十字路口东侧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推着自行车从陈所驾车辆前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江某某发生碰撞,江被推行至十字路口中心,致江当场死亡。经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系因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长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江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执勤交警处理。再查明,2016年4月29日,甲方陈某某的兄长陈某甲与乙方江某某的五子女达成协议,除乙方在长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领取陈某某赔偿的20000元外,甲方另赔偿83000元,共计103000元,于当日全部履行。同日,江某某的五子女出具谅解书,对陈某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2、书证户籍证明,证明陈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3、书证长子县人民医院“120”接诊病人登记表复印件、鉴定意见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10)公鉴(尸检)字[2016]00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户籍证明,证明2016年1月5日,江某某因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院前死亡。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5、长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公交事认字(2016)第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某负次要责任。6、鉴定意见山西顺通司法鉴定所山顺司鉴〔2016〕第-1-2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受检车鲁PF58**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半挂车的运行安全技术状况均符合相关规定;前下视镜镜面上覆盖有较厚的泥土,导致视野模糊不清,观察监视功能显著降低。7、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案发时,陈某某的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准驾车型为A2;车牌鲁PF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车牌号鲁PF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证在有效期内,所有人为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8、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6]市医检字第015号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2016年1月5日12时25分,长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人员在长子县人民医院提取陈某某静脉血。经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0mg/100ml。9、鉴定意见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6]市医检字第016号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2016年1月6日10时02分,长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人员在长子县人民医院太平间提取江某某心血。经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0.347mg/100ml。10、书证长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委托金支取凭证复印件、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田某某、江某甲的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4月29日,甲方陈某某的兄长陈某甲与乙方江某某的子女江某乙、江某丙、江某甲、江某戊、江某戌达成协议,除乙方在长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领取陈某某赔偿的20000元外,甲方另赔偿83000元,共计103000元,于当日全部履行。同日,江某某的五子女出具谅解书,对陈某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11、证人车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1月4日凌晨,其和同车司机(不知姓名)驾驶鲁PF58**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鲁PFM**挂车在山东日照装上铁粉往山西省晋城市送货。2016年1月5日到了晋城市卸完货大约是10时许,其就上车睡觉,陈某某驾车往安泽方向行驶,行驶至326省道长子县交警队十字交叉口路段时,陈某某喊其出事了赶紧下车,其下车后看到车下左侧前一、二轮中间,头东脚西躺有一名老人和自行车。其乘坐的是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其与陈某某是同事关系,其二人都是第一趟出车,相互之间不知道姓名。出事时就有交警在执勤。12、证人江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江某某是其弟弟。2016年1月5日,江某某和其在其家里坐了一会儿。大约10时许,(江某某)骑着自行车给其去县城买药(平时由于他身体好,其的药和其他事情大多都是他帮其办的)。大约12时许,他还是没有回来,其就着急了,还到外面等他,他也没有回来。直到15时许,交警大队的民警去他家找他儿子,其才知道他帮其买药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他当天出去买药时骑一辆自行车。1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5日11时50分许,其驾驶鲁PF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FM**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32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子县交警大队十字口时,其与其前方的一辆重型半挂车等待红灯放行,当绿灯亮后,前方车向前行驶,其跟着前方的车向前行驶,行驶至十字口中间时,发现对面行驶过来一辆工具车向其招手,并用手向其车下示意,其迅速停车查看,发现在其驾驶的主车鲁PF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两轮中间,头东脚西压着一个老人和一辆自行车,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时在路口的执勤民警将其口头传唤到了长子县交警大队。其没有看见骑自行车的老人是怎样行驶的,直到对面车辆示意,其下车后才发现其的车撞了一个骑自行车的老人。其驾驶的车是冠县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有保险。其有驾驶证,准驾车型A2。其是2016年1月5日上午10时许驾驶上这辆车的,其车上还有另一个司机在后排卧铺睡觉。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陈某某在社区内服刑对社区不良影响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姚素青人民陪审员 韩小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