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5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沈阳赛韦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塞韦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5533号原告:沈阳塞韦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萍。原告沈阳塞韦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矫健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塞韦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矫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红筱 微信公众号“”